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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4-06-12 06:01:00 浏览:4917 次【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实现储备粮管理的良性循环,达到管住管好、保质保值、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目的,根据《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以下简称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省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不含食用油。
    第三条 储备粮轮换的粮食是指在储备粮储存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以当年(粮食年度)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的新粮替换库存粮食。
    第四条 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和省有关粮食宏观调控政策,保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遵循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或参与储备粮轮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粮食局负责储备粮轮换的业务管理工作,并对承储企业的储备粮购销行为进行监督指导。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储备粮轮换中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储备粮轮换的费用补贴,并负责轮换操作中的有关财政财务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负责安排储备粮轮换操作中的存、贷款及相应的信贷监管工作。
    第十条 储备粮承储企业负责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组织粮食出、入库,确保入库粮食质量合格,并最大限度减少损失损耗。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储备粮轮换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时,均有权向省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处;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由省粮食局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综合粮食质量及储存年限,每年提出储备粮轮换计划,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省财政厅会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共同下达。
    第十三条 储备粮轮换计划于每年年底下达,次年执行。按照均衡操作、先入先出的原则,每年轮换储备粮总量的20-30%,具体数量视库存粮食的收获年度及质量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省粮食局负责根据轮换计划,结合粮食宏观调控需要及市场行情,向承储企业安排分批次出、入库计划。采购入库的粮食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共同下达的轮换计划和省粮食局下达的分批次出入库计划。如确需调整轮换计划,须报经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及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审批。
    第十六条 按照《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储备粮在轮换过程中,因先销后购形成暂时空库的,空库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确需延长空库时间的,应当报经省粮食局商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每月向省粮食局上报一次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计划执行完毕后,向省粮食局提交书面报告。省粮食局负责组织新入库粮食数量、质量的验收。
    第十八条 省粮食局应当将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备案,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
 
第四章 轮换形式
    第十九条 轮换的主要形式为同品种轮换。在组织具体出、入库时,原则上采取先销后购方式,也可采取先购后销、边销边购等方式。
    第二十条 储备粮轮换的购销业务,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由承储企业自行通过市场进行公开交易。
    第二十一条 除上述情况外,为满足省人民政府宏观调控需要,储备粮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竞价交易、挂牌交易,直接向种粮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订购,定向销售给加工转化企业等形式进行。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粮食局负责储备粮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要积极应用科学先进的粮食储藏技术,延缓粮食品质劣变,降低损失损耗,防止粮食污染,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二十四条 储备粮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其品质检测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二十五条 储存年限(以收获年度计算):在常规储存条件下,粮食正常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4年,稻谷和玉米2年。如采用地下库储存粮食,可根据质量情况酌情延长。
    第二十六条 储备粮质量和原粮卫生的抽查、监测由省粮食局负责,具体按《山东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执行。检查结果由省粮食局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
    第二十七条 对接近储存年限或经鉴定不宜储存的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及时向省粮食局提出轮换申请。在正常储存年限内因不宜储存而提出轮换申请的储备粮,承储企业要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附质量检测报告。
    第二十八条 轮入的储备粮由省粮食局负责组织质量检查,进行整仓综合扦样,经具备相应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方视为合格。否则,原地划转为商品粮,由承储企业负责销售后重新组织轮入,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储企业负责。
 
第六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储备粮轮换采取“实物兑换、成本不变”的方式进行,即轮入的储备粮按轮出储备粮的入库成本记账。轮入、轮出的成交价格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价格自行确定。具体财务处理办法随轮换计划一并下达。
    第三十条 轮换费用(含新陈品质差价)由省财政厅对省粮食局实行包干,标准为0.08元/公斤,轮换计划下达时预拨80%,轮换计划完成后对粮食部门进行清算。
    第三十一条 轮换费用补贴后所形成的轮换价差进入该承储企业当期盈亏。为防止因市场因素造成较大亏损,影响储备粮安全,承储企业要设立轮换风险基金,确保储备粮轮换顺利进行。
    第三十二条 如出于宏观调控目的,采取政策性的指令性计划、公开竞价交易等其他购销方式轮换时,购销价格由省粮食局结合市场行情研究提出,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批准后实施。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的差价由省粮食局统一上缴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价格倒挂部分所形成的亏损,由省财政厅在形成亏损的当季从粮食风险基金弥补,轮入的储备粮按照核定批次的结算价计算入库成本。
    第三十三条 储备粮在规定或经批准的轮空期内给予正常标准(0.08元/公斤•年)的费用补贴。未在规定或经批准的轮空期内完成轮换任务的企业,所拨补轮空期间的补贴,省财政在年度清算时予以全部扣回。
    第三十四条 储备粮的轮换,要按照《山东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统计报表中单独反映,承储企业负责设立储备粮轮换台账,准确、动态反映储备粮轮出、轮入的数量及轮空期。有关统计报表由省粮食局汇总后,按月报送至省财政厅。
    第三十五条 储备粮轮换所需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开户行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联合下达的轮换计划和省粮食局下达的分批次出入库计划,按照“库贷挂钩、封闭管理”的原则发放贷款。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按省财政厅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轮换资金,及时回笼销售款并偿还贷款,确保资金封闭、高效运行。储备粮承储企业科学合理使用资金、节约利息支出的,由省财政厅向省粮食局、储备粮承储企业进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储备粮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按季拨补。年度终了后,由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出具全年收息报告,经省粮食局审核确认后报省财政厅,作为补贴清算依据。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储备粮轮换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自行轮换(串换)储备粮的,视同擅自动用储备粮处理。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应对储备粮质量负责。因未及时申请轮换计划,或者下达的轮换计划没有执行到位而导致粮食品质严重劣变的,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一条 储备粮承储企业因人为因素保管不善致使储备粮品质劣变严重,在正常储存年限内需提前轮换的,由省粮食局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 省粮食局负责对轮换购销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粮食局报送的轮换情况进行检查,对虚报轮换、套取补贴的,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省级储备稻谷的轮换管理,按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储备稻谷管理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批复》(鲁粮储字﹝2001﹞85号)执行。
    第四十五条 省级储备油的轮换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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